由於郵購買賣具便利快速之特性,蔚然成為近年國內興起之消費趨勢。衛生福利部為對該等食品或餐飲服務郵購買賣業者有所規範與遵循,並利消費者從事公平合理的消費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於103年9月5日發布「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以期實質保障消費者權益。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即可歸類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本次公布之契約係以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12日頒訂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為架構,並配合現今消費模式修正契約內容,要求郵購買賣業者於契約中載明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包括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付款方式、商品交付地、日期及交付方式等相關資訊。另亦應充分揭露予消費者收受商品後須從速檢查,且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解約權。期望透過本契約平衡消費者知的權利,並督促業者誠信履行義務,進而促進食品或餐飲服務郵購買賣市場之資訊透明化與產業發展。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消費者未來從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交易行為時,應仔細看清楚契約內容,如有違反本契約規定或損害自身權益,應向業者反映或避免購買,以減少消費糾紛。如發生消費爭議時,可向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各縣市衛生局洽詢。
新聞食品郵購買賣依契約,消費權益有保障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