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103年2月5日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於本日修正發布「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以落實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係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依此辦法,諮議會每半年至少須開會一次,諮議會委員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藉由實證科學所得之風險評估資訊,釐清食品安全相關議題,並就食品安全及相關有害物質之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政策及策略之訂定、風險評估計畫之研定、風險評估指引之增修,及風險評估作業之執行等工作,由專家委員提供專業諮詢及建議。
以實證科學方式,客觀評估食品中各類危害因子對人體健康形成風險之可能情況與機率,乃各先進國家作為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之重要依據。未來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建議,將成為政府制定管理策略的重要依據,透過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運作,由專家學者之客觀判斷及專業建議,所提供之正確訊息,將可澄清各種誤導、誤解及各界之疑慮,並確保消費者能夠吃得安心、吃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