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2年6月19日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更完善食品標示資訊揭露之規範,保障消費者購買產品時「知」的權益。其中,明定食品中食品添加物須詳實揭露各食品添加物名稱,且不得單以其功能名稱(如調味劑、乳化劑等)代替其食品添加物名稱之標示。
另配合國際標示規範及產業實務,因香料成分常由數十種至數百中香料成分物質組成,且其添加於食品中所佔比例小、安全性高,又因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面積限制等因素,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2月27日公告「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明定食品其所添加之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並自即日生效,使得食品標示資訊,有利於消費者閱讀資訊之便利性。
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會持續以消費者為核心,提供完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