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於輸入時進行邊境查驗,食藥署受理相關專案進口蛋品報驗,於報驗時業者有標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始予放行及准予輸入。
食藥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9月11日派員至台農蛋品有限公司稽查,經查該批「台農洗選蛋(雞蛋) 」產品使用之原料蛋尚在效期內(2023年9月24日),惟業者以洗選日期加1個月為有效日期 (標示製造日期2023年9月6日、有效日期2023年10月5日),與提供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有效日期2023年9月24日資訊不相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如有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食安法第45條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違規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