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之製造業者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並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合作執行「113年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是類國內食品製造加工業者之產品原料、作業環境及品質管理進行稽查及抽驗,以保障民眾飲食之衛生安全。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投保情形、原料來源及合法性、保存來源文件、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情形、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追溯追蹤系統、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定型化契約及產品標示等,並抽驗產品及其原料檢驗煤焦色素、食品中微生物、橘黴素、黃麴毒素等項目,確認是否符合法規標準。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違者將依法處辦,保障消費者權益。
如查獲GHP不符合規定,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依同法第28條規定,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可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