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昨(11)日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本次主要調整該標準第五條有關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條文內容,整併原附表二之備註文字,明確規定消毒用途、准用成分品項之限制、殘留濃度、使用範圍及使用後處理之方式。
另外,經參考國際及產業間之現況及相關安全性評估結果,本次同步於附表二增訂過氧乙酸成分,提供食品產業於清洗消毒食品更多元且安全性之選擇;並於附表二中新增使用範圍之欄位,提供更為明確之管理原則。
本案前於113年3月15日預告後,各界對於附表二使用範圍之定義提出相關疑義,爰本次另外於附表二新增備註1及3,敘明有關使用範圍及管理範疇之定義,使管理規範更明確。
本次修正內容除新增一項消毒成分外,其他皆為文字調整,並無改變現有管理原則,新增之消毒成分則可提供產業界更多元之選擇性,故不設定緩衝期,擬於發布日後實施,本實施時程於預告期間並未接獲其他意見,故照原案規劃,修正內容將於正式發布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