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為讓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回國之數量有遵循之依據,並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基準,如旅客攜帶回國之自用藥品數量符合限量表規定、攜帶之「處方藥」符合醫療院所證明之處方量,則可直接攜入;倘若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表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之數量,則依關稅法相關規範,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
有關「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如附件)已行之多年,表內品項及數量係依據當時民眾出國旅遊攜帶藥品態樣而訂,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積極蒐集外界意見,會同財政部共同修正訂定公告,並透過海報或單張、電台節目、醫藥期刊、捷運或機場燈箱、旅遊、航空業者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藥品並非一般商品,許多國外的藥品品質未經過政府把關且無中文標示,民眾擅自購買服用、沒有注意正確用量用途、禁忌及副作用等,有可能導致傷害危害健康,且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花錢又傷身。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國人如有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以正確且安全的方式使用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