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層次,確保食品安全,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4項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預訂於103年3月11日發布施行。
該準則係以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8日發布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為架構,除規定食品安管制系統執行方法外,酌修條文之不確定性用語,並分條書寫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發布施行後,將取代現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並予同步廢止。該準則另明定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具備專門職業人員資格;明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以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有效性。
衛生福利部自92年起開始推動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對於安全風險較高之業別,包括水產食品業、肉品加工食品業、餐盒食品工廠業及乳品加工業等四類已納入強制實施範圍。對於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上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規劃加強輔導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未來將依據風險管理原則,陸續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別及規模,以推動國內食品工業之整體發展,促進產業升級,以利國內食品業更能適應國際化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