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
為加強國內食品業者之管理,修正條文第11條規定未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將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業別實施範圍由食品製造工廠擴大為食品業者。另新增修正條文第12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類別及規模之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以強化食品衛生管理,提升食品衛生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希望透過具有食品專業素養之人員如食品技師投入食品產業,提升軟實力,進而提升我國整體食品產業之能力與品質。
新法實施後,將賦與衛生機關更多權力和任務,並加重食品業者之責任及違規行為之罰則。對於未依上開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之食品業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以期落實國內食品業者聘用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及食品專業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