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現場調製飲料及冰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2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針對手搖飲料店、青草茶業者、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業者等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及現場調製冰品業者查核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保存來源文件及抽驗,確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
本次專案查核371家業者,食品業者登錄、GHP及保存來源文件等項目之缺失,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限期改正屆期複查合格;針對「連鎖飲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查核,有26家業者未符合規定;另查獲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抽驗408件飲料、冰品及其原料,結果6件飲料及冰品未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以上違規產品及業者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不符合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飲料或冰品及其原料違反相關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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