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於112年2月8日公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下稱本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作為食品添加物香料用途,但國產產品的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的輸入日期在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尤加利樹(Eucalyptus globulus)」現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所載列的「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品項,而尤加利葉及桉葉油精(Eucalyptol;1,8-cineole)、尤加利葉精油(Eucalyptus oil)等尤加利葉的萃取物,為國際間准用的香料單體或天然香料,也是我國可用的香料成分。
但除了香料用途,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在國際間也作為草本用藥或非處方用藥成分,考量其藥用特性與國際管理情形,衛福部已依相關程序重新評估其食用安全性,認為在食品中不適合用於香料以外的用途。
衛福部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規定正式生效後,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僅限作為食品添加物香料用途,香料產品並應取得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碼;喉糖、口香糖等產品,若添加的尤加利葉、尤加利葉萃取物及尤加利葉精油是作為香料用途,則仍可繼續使用與販售,非屬限制不得使用的對象。
如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的「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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