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對本次桃園市兩家違規肉品業者,抽驗其原料及成品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萊克多巴胺。
自110年1月至112年9月,邊境輸入檢驗11,847批及各販售通路、製造端抽驗豬肉相關產品12,974件(包括國產9,540件、進口3,434件),亦皆未檢出萊克多巴胺。
輸入豬肉均經跨部會機關並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執行邊境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相關豬肉產品進口資訊均於每個工作天公布於「豬肉儀表板」。
110年1月至112年9月,國產及進口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合計2,636,493公噸,其中美國豬肉為20,728公噸,佔0.8%。
另有關立法委員提及索要資料,食藥署於112年10月3日正式收到函文,刻正辦理中,將儘速提供。
又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食藥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110年迄今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24萬4,298件次,共查獲標示不符規定77件(合格率99.97%),已裁罰204萬6,000元,查獲違規即嚴懲不貸。
本次食藥署與桃園市政府查獲兩家肉品業者標示不實案,係由食藥署依系統情資分析高風險廠商名單,由食藥署稽查人員主動與地方政府前往稽查,本次查獲桃園市兩家違規肉品業者,即為食藥署提供名單,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共同聯合稽查而查獲。
食藥署重申,符合「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公告業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經指定電子申報的食品業者應如實申報收貨、製造及交貨相關資料,如申報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事,依食安法第45條處新臺幣4-400萬元。
另透過食品雲系統,可分析「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非報不可)」與「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資料產出優先稽查名單,此為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努力成果,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食藥署持續輔導業者落實符合標示規定,如欲了解更詳細的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本署公告」專區查詢;或撥打本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亦可向所在地衛生局洽詢。
主管機關將持續嚴查,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之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